王某遭遇電信網絡詐騙后,認為是銀行泄露其賬戶信息所致,于是把銀行告上法院。日前,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。
2017年5月18日,烏魯木齊市退休女教師王某接到一位陌生男子的電話,此人自稱“李警官”,并告知其涉嫌洗錢,將面臨10年刑期處罰,要求王某將銀行卡內的錢打入指定的銀行賬戶中進行監(jiān)管。被嚇懵的王某按照對方的要求,向此賬戶轉去10萬多元。
王某的子女下班后,得知母親通過手機銀行分別將40011元、61512元匯入某銀行北京世紀城支行(下稱某支行)開戶的苑某賬號中,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據(jù)了解,王某的銀行卡是2009年在某銀行烏魯木齊友好路支行(下稱某銀行)辦理的。
王某認為,是某銀行擅自泄露其賬戶信息,致使自己被騙。與銀行多次溝通未果后,王某于2018年7月把某銀行訴至沙依巴克區(qū)人民法院,請求判令某銀行支付其存款101523元,并承擔訴訟費用,判令某支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王某稱,某銀行作為專業(yè)的金融機構,負有為儲戶保密及維護交易安全的法定義務,同時,某銀行電子密碼器設計、使用、管理存在漏洞。某支行擅自為苑某開立銀行賬戶導致其損失,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王某稱某銀行擅自泄露其信息,未盡安全保障義務,其舉證不足。王某持有銀行卡及電子密碼器,有義務保護好相關信息,因其泄密而導致存款被轉走,并非被告過錯造成。遂作出以上判決。
王某不服,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。近日,王某撤回上訴,一審判決生效。(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王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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